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收养登记)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抚州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794-8622188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收养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
2、生父母送养的,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医疗机构和残联组织的残疾证明;
4、解除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查档证明;
5、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且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
6、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言不能亲自到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7、撤销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二)证明用途
华侨以及澳门、香港、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符合收养条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